November 7, 20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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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得稅兩級稅制度是什麼?核心概念與政策背景 香港實施的利得稅兩級稅制度,是近年稅制改革中最受關注的措施之一。傳統上,香港為單一利得稅稅率制度,無論大中小企,合資格利潤一律按同一稅率課稅。為了加強本地企業競爭力,特別是中小企的發展空間,政府引入兩級利得稅稅率安排,透過將部分利潤以較低稅率課稅,達致「減輕稅負、鼓勵投資」的效果。 在兩級制下,企業的首部分應評稅利潤(例如首200萬港元)會按較低的利得稅稅率課稅,其後餘下利潤則適用原有的標準稅率。這種設計有幾個重點: 第一,針對經常性營運利潤,而非只一次性的資本收益。企業必須是就香港來源利潤負有利得稅責任的法人或獨資、合夥經營的業務,才可以受惠於兩級制。第二,避免大型集團分拆公司以重複享用較低稅階,因此衍生出「關聯實體」及「指定實體」等概念,用作規管及限制同一集團中享有兩級制優惠的實體數目。第三,制度本身不改變香港源頭性課稅原則,只是在稅率層面作出分級安排。 從政策角度看,兩級利得稅制度的主要目的,在於緩減中小企因租金、工資成本上升而面對的壓力,亦希望透過稅務節省,讓企業可以將資金重新投放於擴充業務、數碼轉型或開拓海外市場。對國際投資者來說,香港本身已是低稅率及簡單稅制的地區,兩級利得稅的推出,進一步凸顯本地營商環境的吸引力。 不過,兩級制並非自動適用於所有公司。企業需要了解哪些利潤可以享用較低稅率、如何處理集團內多間公司的安排、以及與關聯實體有關的限制。如果忽略這些細節,可能出現錯誤申報、被追補稅款甚至產生罰款風險。因此,掌握制度的具體運作與最新規定,是每一位企業東主與財務負責人都應認真面對的課題。 利得稅稅率與兩級稅計算:實務操作與常見盲點 在了解制度概念後,企業最關心的通常是實際的利得稅稅率及兩級稅計算方法。以一般公司為例(即非個人、非合夥的法人實體),在兩級制下,首部分合資格利潤會享有較低稅率,其後利潤則按標準稅率計算。若企業屬於獨資或合夥商號,適用的標準利得稅率通常較公司類實體低一點,兩級制同樣會就首部分利潤提供更低的稅率,從而反映個人業務與公司業務的稅務差異。 在實際兩級稅計算上,一般會按以下步驟處理: 首先,計算該課稅年度的「應評稅利潤」,即從營業收入中扣除可扣稅開支、折舊免稅額及其他允許扣除的費用後所得的淨利潤。其次,將應評稅利潤分為兩部分:首部分(例如首200萬港元)及超出該金額的餘額。第三,分別對首部分及餘額套用對應的利得稅稅率,然後相加得出總應繳稅款。 在實務上,企業常見盲點包括: 其一,錯誤理解「應評稅利潤」的範圍。並非所有會計利潤都自動等於稅務利潤,某些會計上已入賬的支出不一定可於稅務上扣除,例如罰款性質支出或部分與私人用途混合的開支。因此,企業在計算適用兩級稅率的利潤金額時,必須先作稅務調整。 其二,忽略與關聯實體的關係。若一個集團有多間公司,各自都有利潤,並希望同時享用首部分利潤的較低稅率,便有很大機會觸及「指定實體」的規則。一般而言,每組關聯實體只能有一間企業享用兩級制優惠,其他則須按標準稅率全額繳稅。若企業錯誤地在多間公司同時選用兩級制,可能在稅務審核中被要求補稅。 其三,忽視虧損結轉的影響。如企業在某些年度錄得稅務虧損,可在往後年度中用來抵銷應評稅利潤。在兩級稅安排下,若前期虧損抵銷後令當年實際應課稅利潤低於首部分金額上限,企業可能只會以較低稅率繳稅,甚至不需議及標準稅率部分。因此,在制定稅務及財務規劃時,如何善用虧損結轉與兩級稅率的配合,是一項重要考慮。...